判定工伤的48小时

2021-11-08 • 读(观)后感及笔记,生活杂谈暂无评论

今天读南方周末,看到头版头条有一个颇有意思的新闻,读完颇有所感。

讲的是个什么事呢,就是一位员工长期出差工作,比较忙,结果在公司大会上突然晕倒,送进医院后很快医生就做出了脑死亡的判决,问家属是否还要继续治疗,家属不甘心,但不幸的是抢救多天后这位员工还是抢救无效去世了。

在人走后,家属自然要申请工伤,毕竟人是在开会的时候晕倒的,并且长期出差的工作也很难说是不是他猝死的间接原因。开始收集资料等都很顺利,单位也很配合,可是人社部门不批准认定为工伤。

其实看到这里,我,包括其他一般读者肯定就会很疑惑,因为在我的认知里,这不就是典型的工伤吗?再说单位都积极配合了,说明单位也不否认这个是工伤,怎么到了最后反而横生枝节了。

于是这篇文章又解释了一番。对于像在工作中晕倒之类的,这种不能直接判定和工作有关系的死亡案例,认定工伤是很谨慎的。毕竟人到中年,自己作息问题,肥胖问题都有可能是导致死亡的诱因,并不能说全都是因为工作。但是本着偏向劳动者的原则,法律还是规定了,如果在工作单位突发疾病,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的,就可以认定为工伤。而这家人之所以没有申请到工伤认定,就是因为他们在脑死亡之后继续抢救了多天,超过了48小时的时限。

这个48小时的设置本身是出于偏向劳动者的想法。但文章中也说了,存在很多问题。首先,对于死亡的认定是怎么样的,我们常说脑死亡其实就是死亡了,在这个案例中,医生也确实在48小时内就做出了脑死亡的判决,但是在法律中并不认为脑死亡是死亡。另一方面,规定死的48小时就让人陷入了两难境地,就如同这个案例,如果家属在抢救时就知道这项法规,那么在医生判决为脑死亡,希望基本为0之后,是否还会坚持继续抢救?或者跳出这个案例,如果患者并没有脑死亡,但是病情很严重,抢救成功的概率很小,如果要抢救就会超过48小时,那么家属是否还会选择抢救?或许我们应该庆幸的是,这条法规并没有被大众所熟知,不然在医院里,又要上演多少纠结和戏剧。

我的观点是,这个法规的制定最初的本意当是好的,但是问题就在于设置的这个硬性条件是否不合理?就像我之前说的,肯定存在一些人,和工作无关,纯粹是自己生活作息不好、肥胖或者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并且在48小时内死亡,那么对于这些人,严格判断,是不属于工伤的,但是因为这条法规的硬性限制导致最后被认定了工伤。同样地,肯定也有像这个案例中所说的一样,工作的繁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,但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,反而没能被认定工伤。说到底,为什么要以时间去作为是否工伤的判定标准? 如果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导致死亡,不应该去通过调查、追溯病史、咨询专家意见等方法来判定死亡和工作的相关性吗?这样做当然会比用时间来判定麻烦许多,但对于许多困难的家庭,这样是有必要的。或者至少设置一个复审机制,当家属二次或三次上诉时,能够启动这样的复审调查机制,突破48小时的限制来对因果性进行判断。

这件事最后的结果是,在家属多次上诉后,南京中院推翻了人社局的决定,要求认定为工伤。这是个让大家皆大欢喜的结局,但这也是个小概率事件,而更为重要的是,这是否存在突破了法律的问题?法律是至高无上的,法律明文规定了48小时的限制,那么人社局最初的判定并无任何问题,反而是最后的逆转会导致人们的担忧。这件事本身,对于我们众人来说,或许并没那么重要,而这48小时的界限,才是我们最应该关注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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